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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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賣出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時,應先檢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始得受理委託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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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買入有價證券。但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