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不得有左列行為:
-
一、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
二、對客戶作盈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以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
三、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
四、為客戶保管價金或有價證券。
-
五、其他違反證管法令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