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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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到期金額應按期初金額加計附條件利息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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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算,除外國公債由本中心另行公告外,應按附條件交易利率自承作日起算至到期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天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