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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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瞭解其已具備左列條件,始得接受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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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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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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