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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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買賣上櫃公司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如該等有價證券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投資比例上限者,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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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櫃公司股票、及以該股票為轉換或交換標的之有價證券總額超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訂比例者,本中心應停止各華僑及外國人對該有價證券之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