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
推薦證券商自其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辭任。
-
推薦證券商擬改由其他證券商擔任時,應由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檢附發行公司同意書及新推薦證券商願負推薦證券商義務之承諾書,併同新推薦證券商所持有被推薦公開發行公司股數及比率之資料,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