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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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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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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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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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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