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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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業務人員,其資格、異動、訓練、禁止行為、獎勵或表揚等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所頒「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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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但在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前所為之行為,證券商仍應負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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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之櫃檯買賣業務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由本中心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