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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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轉換予他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既存公司者,亦適用之。但若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參與轉換者,除係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外,該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應分別符合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