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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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人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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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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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核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者,應依本中心通知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送二份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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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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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