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786號公告修正第3條至第3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72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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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上市者,應於每營業日結算完成基金淨資產價值後,於其公司網站揭露申購買回清單資訊,惟首次揭露日為受益憑證上市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如有不可抗力情事,前述揭露時間均得為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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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申購買回清單資訊係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資料及投資組合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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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每營業日開盤前,於其公司網站揭露折溢價幅度,至少應包含最近一年及最近一季資料,並以表格或折線圖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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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單一營業日折溢價幅度達百分之十(含)以上或連續五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時,發行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同時應於其公司網站揭露並敘明可能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