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786號公告修正第3條至第3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72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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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初次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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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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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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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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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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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一季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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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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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次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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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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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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