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786號公告修正第3條至第3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72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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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證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及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網站應揭露之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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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