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786號公告修正第5條、第6條條文,除第5條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72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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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應即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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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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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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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辦理申請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公司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