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786號公告修正第5條、第6條條文,除第5條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72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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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公司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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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