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786號公告修正第5條、第6條條文,除第5條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72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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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重大訊息內容不完整,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詢問內容逐項說明,並依下列各款規定期限內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非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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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接獲本公司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通知後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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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後或例假日接獲本公司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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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緊急突發或重大事件者,應依本公司指定期限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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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得檢具佐證資料向本公司書面查詢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未依規定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