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之1、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6條、第41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5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0條之1、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第二節節名、第51條之1及第53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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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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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公告範圍內之非公務機關,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但行政處分係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之獨立機關所為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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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於修正施行後提起訴願者,應向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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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