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之1、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6條、第41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5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0條之1、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第二節節名、第51條之1及第53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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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