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之1、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6條、第41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5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0條之1、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第二節節名、第51條之1及第53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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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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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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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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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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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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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