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之1、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6條、第41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5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0條之1、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第二節節名、第51條之1及第53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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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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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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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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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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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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