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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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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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