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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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甲方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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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要求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應事先出具書面或電子同意書;乙方通知甲方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郵寄通知方式所定截止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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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郵寄方式通知者,如因甲方未為前條之變更通知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時發生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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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通知事項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之簽章應與本契約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