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所有條文

  1. 甲方有操作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所訂情事之一或甲方死亡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2. 甲方於融資融券債務結清後,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3. 本契約因甲方死亡當然終止者,乙方得準用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了結其融資融券餘額,並得於清償債務之必要範圍內處分其擔保品。
  4. 甲方融資融券擔保品或信用狀況之風險度,經乙方評估達其所訂具體認定標準(如附件)時,乙方為保障債權,得終止展延該筆融資融券之期限約定,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了結買賣。乙方得於契約期間內修正上開具體認定標準,並應於修正內容生效日前,以雙方約定之時間(或十個營業日前)及方式通知甲方修正內容。上開具體認定標準及提前終止展延與了結買賣相關事項,甲方已充分知悉。
    甲方:(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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