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所有條文

  1. 甲方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之規定期限內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2. 甲方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由乙方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依規定代為辦理過戶。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甲方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股票過戶股數,由乙方依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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