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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資利息與應支付甲方之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利息,其利率由乙方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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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按甲方融資或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起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資或融券尚未清結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算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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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融資買進之證券供甲方融券賣出,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券手續費,其費率由乙方訂定。乙方因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議借或標購某種差額證券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甲方如有融券該種證券,同意依操作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負擔標借、議借或標購費用,乙方得在甲方繳存之融券擔保品款項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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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或自有有價證券供甲方融券賣出前,由乙方與甲方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議定融券費費率及計算、收取方式。乙方逐日計算擔保維持率時,得將融券費於甲方繳存之擔保品價值中扣除。乙方因發生證券差額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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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得自甲方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違約事由,按應補差額乘以融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或按應補差額乘以融券費費率百分之十收取融券違約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續費率收取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