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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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時,乙方得依操作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