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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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相關章則公告、函示、本契約及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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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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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信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