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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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評估委託人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委託人間屬關聯戶者,即對該等委託人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例如代理買賣等),應合併控管渠等融資融券及其他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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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關聯戶授信額度之控管,適用於委託人新開戶、續約及額度調整,如委託人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應合併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