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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