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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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自委託人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違約事由,按應補差額乘以融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或按應補差額乘以融券費費率百分之十收取融券違約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續費率收取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