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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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交易額度。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應合併計算損益情形,並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