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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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應填具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證券商應先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數量確與原買賣紀錄相符,始得受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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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償還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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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第一項償還交易成交後不足清償債務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