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所有條文

  1. 因委託人了結部分融資融券買賣,致其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時,證券商應於維持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之必要範圍內,將應付款券全部或部分留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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