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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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融資金額,應按所定利率向委託人收取融資利息;對於融券保證金及前條第二項之融券賣出價款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息支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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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起迄清償日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