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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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所載之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經變更後,未即以書面通知證券商者,證券商得暫停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