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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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及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基本市況報導系統( MIS)公告;有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及降低融資比率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之情事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融資融券餘額彙總表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