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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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前條所定採樣證券比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或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為第二十六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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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採樣期間與採樣證券之比較除外情形,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