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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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每日審核其價格及成交量,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有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或依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權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受益權相關資料認定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百分之十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上開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百分之十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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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