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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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九條第三款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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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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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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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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