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9022號函修正第7條之2條文,自114年12月22日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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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或債券自營商於給付結算日辦理債券成交資料確認及取消確認作業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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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債券議價買賣成交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71),查詢往來債券自營商傳送之成交資料內容及傳送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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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機構或債券自營商得操作「債券議價買賣成交資料查詢收檔」交易(交易代號G71F),擷取成交資料,並操作「債券議價買賣成交資料收檔結束通知」交易(交易代號G72,作業類別0:收檔結束),通知往來債券自營商;已通知收檔結束之成交資料如需調整或撤銷時,應操作同一交易之作業類別1:收檔重開後,往來債券自營商始得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重新辦理傳送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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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機構或債券自營商完成成交資料核對後,操作「債券議價買賣成交資料逐筆確認」交易(交易代號G73)或「債券議價買賣成交資料整批確認」交易(交易代號G79),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或退回成交資料;經確認或退回之成交資料如需調整時,應操作同一交易將已確認或退回調整為待確認後,往來債券自營商始得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重新辦理傳送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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