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9022號函修正第7條之2條文,自114年12月22日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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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客戶於買賣交割期內變更保管機構,且由變更後之保管機構辦理變更日及前一營業日之對帳及確認作業者,原保管機構得於變更日前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授權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99,作業類別1:傳檔)通知本公司,授權變更後之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B04)擷取客戶變更日及前一營業日之買賣交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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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管機構完成前項通知後需撤銷時,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授權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99,作業類別2:清檔),通知本公司取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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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管機構及變更後之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授權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500F),擷取授權及取消授權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