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9022號函修正第7條之2條文,自114年12月22日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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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有關保管機構傳送賣出交割撥轉通知資料作業,有持續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辦理之需求者,應由證券商操作「買賣轉帳預撥資料取消結帳控管通知」交易(交易代號G97,作業類別1:新增)通知本公司,其指定之保管機構每日辦理賣出交割撥轉通知作業,不受下午三時三十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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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無前項需求時,應由證券商操作「買賣轉帳預撥資料取消結帳控管通知」交易(交易代號G97,作業類別2:刪除),通知本公司刪除前項設定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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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得操作「買賣轉帳預撥資料取消結帳控管通知」交易(交易代號G97,作業類別3:查詢),查詢第一項之設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