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9022號函修正第7條之2條文,自114年12月22日實施

所有條文

  1. 保管機構採整批或保管機構帳號別對帳確認者,該機構及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賣出交割撥轉通知作業程序如下:
    1. 一、保管機構操作「保管機構賣出撥轉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B97/B97S,作業類別1:新增)通知證券商其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賣出交割資料,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通知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保管機構如需調整通知資料時,應操作「保管機構賣出撥轉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B97/B97S,作業類別2:刪除),刪除原通知資料後,再依前款規定辦理。
    3. 三、保管機構於下午三時三十分本公司辦理撥轉通知結帳後仍須傳送通知資料時,應由證券商操作「買賣交割資料傳送結帳/確認」交易(交易代號B06,作業類別3:買賣轉帳預撥資料重開)辦理資料重開後,再傳送資料。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得操作「買賣交割資料傳送結帳/確認狀況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07),查詢證券商買賣轉帳預撥重開或結帳狀態。
  2. 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得操作「保管機構賣出撥轉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98),查詢保管機構有關前項之通知資料。
  3. 本公司依保管機構第一項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