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9022號函修正第7條之2條文,自114年12月22日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資料傳送後,仍須調整買賣交割資料時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證券商操作「證券商買賣交割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01),或操作「證券商信用附檔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91),重新傳送全部或部分買賣交割資料。
    2. 二、證券商已完成交割資料傳送並經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辦理整批對帳確認,或依前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通知將採逐筆或保管機構帳號別對帳確認,或依該目規定刪除原對帳確認資料,須重新傳送資料時,證券商應通知保管機構操作「買賣交割資料傳送結帳/確認」交易(交易代號B06,作業類別1:法人對帳交割資料重開),證券商再行操作「買賣交割資料傳送結帳/確認」交易(交易代號B06,作業類別1:法人對帳交割資料重開),辦理結帳重開後,重新傳送資料。
    3. 三、證券商已完成交割資料傳送並經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三款第二目1規定辦理逐筆確認,須重新傳送交割資料時,證券商得通知保管機構操作「保管機構交易確認暨賣出交割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K16/K16S,作業類別A:單筆重開),刪除原對帳確認後,由證券商重新傳送該筆交割資料。
    4. 四、證券商已完成交割資料傳送並經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三款第二目2規定辦理保管機構帳號別確認,須重新傳送交割資料時,證券商得通知保管機構操作「保管機構依帳號辦理買賣交割資料確認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K81/K81S,作業類別A:帳號重開),刪除原帳號區間對帳確認後,由證券商重新傳送該帳號區間交割資料。
    5. 五、證券商完成買賣交割資料傳送後,辦理申報錯帳、更正帳號時,操作「證券商買賣交割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01),或操作「證券商信用附檔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91),重新傳送全部或部分資料,本公司並依保管機構之通知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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