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華僑及外國人未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向本公司辦理登記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
  2. 前項登記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
  3. 證券經紀商應於該帳戶自行了結帳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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