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3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致股東報告書。
    2. 二、公司治理報告。
    3.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4. 四、營運概況。
    5.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6. 六、特別記載事項。
  2. 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所稱一定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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