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3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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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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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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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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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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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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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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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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