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4036067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2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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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前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決算,交由本會彙整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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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應依核定之年度計劃及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