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4036067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2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會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2. 除本會相關規章辦法另有規定外,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正反雙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 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各該委員會議或相關聯席會議。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應委派相當職權並熟稔該次會議議案內容之人選出席。連續缺席達二次者,視同辭任,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
  4. 本會各委員會委員離開原任職公司時,視同辭任。其如於轉任其他會員公司後,仍有意願擔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依本組織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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