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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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以交割專戶款項購買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並以「○○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交割專戶」名稱進行交易買賣或轉存。但證券商將交割專戶款項存放於銀行存款專戶之金額,不得低於該交割專戶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